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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刘虎
8月31日,封面新闻从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目前遂宁已对《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再次修订,《办法》共六章十七条,针对公众举报奖励的门槛、举报方式和奖励标准等进行调整,特别增设了网格员举报参与奖等内容,修订后的《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新《办法》中规定,经查证属实对被举报对象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给予举报人对应的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六个档次。
早在2021年2月,《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炉。该版本奖励办法,修订、删除了部分条款,增加举报方式,明确了具体的23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属于有奖举报的范畴。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举报人的奖励,从老办法中的最高奖励2000元,提升到了10万元。
“2021年至今,查实违法举报20余起,兑现奖励近万元。”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介绍,相较2021年,新《办法》举报“门槛”更低,举报人发现可能的违法行为时,不需要比照具体违法行为,直接通过公开渠道进行举报,“新《办法》新规定,目的就是想增加民众实际参与感,举报方式也更方便、快捷。”
据悉,获取奖励的举报内容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二是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未被媒体曝光;三是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四是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据介绍,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人应在3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银行卡信息给办案机构进行领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奖励的对象不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
此前,《办法》还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能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也不能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否则将依规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对扰乱举报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也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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